一、起草背景
2019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意见》(厅字【2019】34号)中强调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火灾事故倒查追责,逐起组织调查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倒查主体和监管部门责任,强化警示教育”。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依法依规做好我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促进消防安全责任制度落实,严格火灾事故责任追究,维护我市火灾形势稳定,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政府制定出台
《白山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在全市范围内印发执行。
二、起草依据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消防执法改革的总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吉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3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应急管理部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4号)《关于在重大及以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踪问责审查调查中加强协作配合的办法(试行)》(吉纪办发〔2021〕2号)等有关政策文件,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法做好本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三、起草过程中履行的程序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政策要求,结合我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实际,形成《白山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在起草《白山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过程中严格充分调研认证、广泛征求意见、严格审核把关、紧持集体审议、及时公开发布等环节,向34个成员单位及部门征求意见,并按照程序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向社会征集了意见,经司法局合法性审查通过。
四、《规定》主要内容
《规定》共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界定了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调查权限和范围,明确了火灾事故调查组组成,细化了火灾事故调查的对象范围,强化了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取证要求,明确了火灾原因分析及责任调查的要求,强化了对责任的追究及相关线索的处理,明确了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流程,强化了调查结束后对责任单位的整改评估工作。经过认真调研,充分借鉴国内其他省、市工作经验,通过了社会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核。《规定》对依法依规做好全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及时准确查清火灾事故原因,认定火灾事故性质和责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并提出整改措施,进一步压实消防安全责任,解决火灾调查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火灾事故调查的严密、有序、规范、高效开展具有重要意义。